一般来说,新人进入公司,都会有一段时间的适应期,有人称之为“见习期”,有人称之为“试用期”。设立“试用期”本是用人单位和新人互相磨合的常规操作,可是在一些地方,“试用期”却成了公司忽悠求职者的幌子。
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,有劳动者就遇到了“试用期无限循环”的情况:陈先生在2018年6月7日入职北京一家工程公司,在此后两年多内,陈先生与公司相继签订过5段“试用期”合同。但是,到了2020年底,公司却以陈先生不能胜任岗位为由,向他发出了“试用期”辞退通知书。
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,员工的“试用期”长短受到劳动合同期限限制。一般来说,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如果超过半年“试用期”,就有违反规定之嫌。
在现实中,类似陈先生的遭遇,其实并不少见。很多年轻的求职者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,却敢怒不敢言,更不会起诉公司。这背后的原因首先在于,在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,一些公司给员工开出的“试用期”待遇,能暂时解决求职者的生存问题。虽然员工在身份上一直没有“转正”,但在没有更好工作机会的情况下,也只能先委曲求全。一些公司管理者意识到求职者的不易后,不仅没有因此产生基本共情,反而认为这其中“有利可图”。他们只对员工“无限试用”,却不将其纳入正式员工序列,这样既利用了劳动力,为公司创造了效益,又不必承担应有的责任。
然而,持有上述想法的公司,只能忽悠一时。长远来看,损失的还是自己的声誉,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这次媒体曝光的陈先生的经历,就说明已经有一些劳动者意识到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也敢于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,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。
从根本上讲,在试用期间,用人单位扮演的角色应该是职场发展上的引导者、助力者。从求职者的角度看,要主动了解与劳动者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,并具备一定的识破公司忽悠招数的能力。即便就业压力较大,在求职路上遇到了种种坎坷,也绝不能将自己的合法权利“让渡”出去。
事实上,员工具备一定的“防忽悠”意识与手段,反而会让一些存在不当念头的公司管理者有所收敛。越是忍气吞声,越有可能纵容一些公司欺负、欺骗劳动者。这一态度,不仅适用于与试用期有关的话题上,在任何关于就业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事情上,同样行得通。当越来越多劳动者敢于向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说“不”,懂得积极维权,才能让类似不法行为越来越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