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(修订草案)》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。修订草案新增规定:
用人单位招录,明确这些属于性别歧视
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,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;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,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;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;④将限制婚姻、生育以及婚姻、生育状况作为录(聘)用条件;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(聘)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(聘)用标准的行为。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、录取、晋职、晋级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。
列举性骚扰常见情形
禁止违背妇女意愿,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:①具有性含义、性暗示的言语表达;②不适当、不必要的肢体行为;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、文字、信息、语音、视频等;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;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。
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学校应建立预防性侵害、性骚扰的工作制度;对性侵害、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,学校不得隐瞒;对遭受性侵害、性骚扰的女学生,学校、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。
修订草案还包括:①禁止用迷信、精神控制(pua)等手段残害妇女;②各级政府在规划、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,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,合理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,以及在关心关爱困境妇女、补充有关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更细化的规定。
责任编辑:张宇慧